114年度促字第10803號
陳鳳龍
債 務 人 王素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壹萬壹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