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10862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字汎
黃宥心
一、
債務人鄭字汎(原名:鄭貫宸、鄭皓元)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捌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六三五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鄭字汎(原名:鄭貫宸、鄭皓元)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宥心(原名:黃韵沂、黃佳茹)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