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促字第 110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1014號
債  權  人  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東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東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4年1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