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11125號
債 權 人 善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平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平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安裝及交付設備後,債務人簽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1、釋明自民國000年6月28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利息)。2、表明利息起算日之年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