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11164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麒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麒豐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求金額60,690元,依據合約第7條,以三個月服務費視為
違約金,似與合約約定不符,應具狀敘明其依據之合約條項款及內容為何?及如何計算而得
暨其計算式。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