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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促字第 119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11999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債  務  人  麥靜榆  
            劉東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麥靜榆、劉東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陸萬柒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自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麥靜榆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參萬捌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麥靜榆、劉東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貳佰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