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1209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郁棻
張晉豪
一、
債務人王郁棻(原名:王碧霞)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參萬柒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債務人王郁棻(原名:王碧霞)、張晉豪(原名:張景輝)應
連帶給付其中壹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王郁棻(原名:王碧霞)應向
債權人清償壹萬捌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