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12109號
債 權 人 竣凰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旺鄰商行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旺鄰商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釋明請求金額究為新台幣(下同)154,000元?或為7,569元?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須字體
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經本院民國114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