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1245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金所得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零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