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1260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徐慶芳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之
住所設於桃園○○○○○○○○○,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
可稽。
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