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12667號
債 權 人 鉅盛工業社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留成實業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林億玲之戶籍遷入臺北○○○○○○○○○,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