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1292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麗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肆萬參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