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1327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訟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
分公司
債 務 人 智易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秘華均
債 務 人 薛又嘉
范揚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參萬參仟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本金及利息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及
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