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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促字第 1335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335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訟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 分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崔致芸(即顏冠忠之 繼承人)等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更正聲明為: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冠忠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提出被繼承人顏冠忠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提出記事完整之被繼承人顏冠忠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陳報被繼承人顏冠忠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提出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需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正反面回執到院),經本院民國115年1月3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14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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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