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13376號
債 權 人 杜比多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王鴻建等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9月12日出境國外,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
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