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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促字第 13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3409號
債  權  人  李甜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出經兩造簽章之補習班契約及原擬補習班課程之明細表、債權人已繳納補習費新台幣103,500元之證明文件(如繳款收據等)、債務人同意退還前項費用之證明文件、債權人請求退費之法律依據或契約依據、債務人拒絕還款之抗辯理由或依據、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經本院民國115年1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