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5014號
債 權 人 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儀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柒萬玖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中玖拾萬零玖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佰貳拾參萬捌仟捌佰元自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捌拾伍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自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柒萬參仟肆佰伍拾肆元自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拾伍萬柒仟伍佰零陸元自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伍萬貳仟玖佰參拾肆元自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