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583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佳慶
陳姿瑜
一、
債務人陳佳慶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捌萬玖仟參佰參拾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其中附表編號三債務人陳姿瑜應連帶清償之,編號一、二、四如就債務人陳佳慶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姿瑜給付之,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
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