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5938號
債 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謝志強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三、依
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56,559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各項請求項目、金額、總金額、契約依據條項款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