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5942號
債 權 人 長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樟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樟騏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權人應先提出已交付2,283,750元之買賣價金予債權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
解除契約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債權人雖有提出大甲幼獅000014號
存證信函主張已解除契約
云云,
惟細繹
上開存證信函內容僅催請債務人屆期交貨,否則即採取
法律行動,充其量僅能認係催告交貨之意思表示,推認已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自應提出明確之解除契約之催告函及回執)。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六、應提出錄音檔之逐字不漏、完整之錄音譯文(內容應與錄音內容相符,且照與對話內容相符完全照譯,不得增修或自行更改為有利於己之解讀,若有不符,將不認為有證據能力)。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