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5999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陳彥呈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陳彥呈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4年6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