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6022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楊嘉欣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嘉欣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
住居所。
二、敘明
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66,975元如何計算而得?請提出載明日期、項目、單價、數量、總金額等之計算明細表。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醫療及其相關費用單據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