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6022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楊嘉欣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
債務人楊嘉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經本院民國114年6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