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6187號
債 權 人 紐約幸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現有無設公司
住所在「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及15號」。
三、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及15號8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其他足以釋明債務人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
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或欠費住戶名單之公告(載明樓層或姓名、
期間、金額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