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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促字第 6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187號
債  權  人  紐約幸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美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釋明債務人現有無設公司住所在「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及15號」、提出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及15號8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其他足以釋明債務人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或欠費住戶名單之公告(載明樓層或姓名、期間、金額等)】,經本院民國114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