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6478號
債 權 人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王品媮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邱宗彥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44,214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或請款單。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