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6721號
陳鳳龍
前列邱凝夏(即邱垂康之繼承人)、邱芯悅(即邱垂康之繼承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羅理真(即邱垂康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垂康所得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