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6758號
債 權 人 詹智麟
債 務 人 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博元
一、
債務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編號1、2之
退票日所示起算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債務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博元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李博元應向
債權人清償參佰零伍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3、4、5之退票日所示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
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