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681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玉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