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70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國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其中玖萬零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捌萬捌仟參佰零陸元,及其中捌萬零貳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柒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其中肆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壹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其中壹拾柒萬玖仟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