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74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又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又強、余平、張一強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又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