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762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潘育靜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參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柒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參萬捌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八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柒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