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7801號
債 權 人 龍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龍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前列龍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前列龍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張宇脩律師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華府DC二期雙橡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債權人各別請求)。
二、債務人華府DC二期雙橡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
三、債務人華府DC二期雙橡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近一次向
主管機關報備公文之影本。
四、債務人華府DC二期雙橡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六、與債權人龍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別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或發票。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