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787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盧炳暹
盧培雯
一、
債務人盧炳暹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其中伍萬陸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盧炳暹、盧培雯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壹萬零柒佰零捌元,及其中壹萬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