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788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白鳳岐(原名:白建華)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白鳳岐(原名:白建華)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
本件業經債務人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並已簽署「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及債務人與各債權銀行「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
暨表決結果」附卷
可稽。故債權人應具狀敘明:
㈠債權人不依循協商程序處理,而逕行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其
法律依據為何?
㈡依債權人簽章同意之債務協商清償方案,債權人並非全額受償,而係依比例受償,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全額受償,是否違反債務協商清償方案及法律依據為何?
㈢債權人既已簽章同意債務協商清償方案,其逕行聲請
本件支付命令是否已經最大債權銀行同意?若有,請
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認無需得其同意,有何法律依
據?
三、
兩造簽署之「完整」原契約書、約定書、信用卡合約等影本。
四、與請求金額、利率、利息起算日相符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交易往來明細等)。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