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7952號
債 權 人 益昌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博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完整之
系爭4,000,000元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
三、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