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7952號
債 權 人 益昌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李博元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
完整之系爭4,000,000元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經本院民國114年8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