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8086號
債 權 人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阿斯摩科技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肆仟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懲罰性
違約金,按違約金之約定,
乃基於個人自主意思之發展、自我決定及自我
拘束所形成之當事人間之規範,本諸契約自由之精神及契約神聖與契約嚴守之原則,契約當事人對於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原應受其約束。
惟倘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正義等值之原則,法院得
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
依職權減至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102
台上字第1606號判例
參照)。按
上開說明,本件請求違約金過高,法官依職權酌減【最高109台上第1031號、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請求金額逾754,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