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815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簡伯恩(即簡孝軒之
繼承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聲請人…。
二、重新提出被繼承人簡孝軒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簡孝軒之完整且正確之
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
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
法律責任)。
四、重新提出被繼承人簡孝軒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
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
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改列全體繼承為債務人(應詳列姓名、戶籍住址)。
七、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005,609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
期間、利率、金額)、
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
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
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
台上字1394號判例)】。
八、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
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
非訟法官將
依職權告發。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