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8212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庭妤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壹萬零捌佰柒拾壹元之
違約金及肆仟捌佰元之滯納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