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8232號
債 權 人 禾康達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求金額5,085,545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證四-1分三部分:
1、就已付定金1,212,750元,應提出已付定金之證明文件。
2、代墊薪資及費用部分1,620,545元,應逐一檢附各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
3、
違約金部分3,465,000元,應列明半年之起
迄日期及其計算方式。
五、
本件刑事詐欺部分,應提出檢察官起訴書、刑事一、二審判決書完整影本。
六、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