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8576號
債 權 人 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進富玻璃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進富玻璃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25,2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