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875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賴文惠即乙馨診所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賴文惠即乙馨診所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32,052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設備殘值明細表,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並檢附該設備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