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8795號
債 權 人 林羿岑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鄧秋慧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債務人為:真善美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中壢
分公司),並提出其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說明是否已繳清全部學習費86,000元?或敘明已繳之金額若干?並提出足資認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敘明聲證1之未上課課程,是否係因疫情原因致未上課?債務人真善美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是否已提供補課課程?未上課課程,是否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原因所致?亦或可歸責債權人自身之原因所致?
四、請求退還未上課部分金額67,470元之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六、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如不請求利息,亦請具狀表明之。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