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8846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黃品勛即小茶包一號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
與請求金額相符5%之發票,經本院民國114年9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