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919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訟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
分公司
債 務 人 賓至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秘華均
債 務 人 薛又嘉
范揚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伍萬捌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壹萬肆仟零玖拾陸元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本金及利息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