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9209號
債 權 人 德芝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博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務人李博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五、依
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