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9291號
債 權 人 榮光泰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
本票、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或
確定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等)【註:借款之交付始能成立及生效,缺一不可,又匯款至他方帳戶,其原因不一,或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支付貨款、
贈與,或其他財產給付之
法律關係…等等皆有可能,是債權人自應提出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依
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