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96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復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肆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伍萬參仟肆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伍拾柒萬柒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捌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玖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