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969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原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原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